近年来,随着有关职能部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工程建设领域逐步得到规范,但由于目前工程建设行业重效益,轻管理现象较为普遍,而有关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又存在漏洞等诸多因素的存在,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主要有:
1、陪标现象时有发生
所谓陪标(又称串通招标),是指某一投标企业(又称投标人)为在工程招标活动中顺利中标,通过与工程建设方(招标人)沟通,达到默契后,事先找几家企业与其一道参与投标活动,并相互串通,由这些被找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故意卖出破绽,以保证该企业顺利中标,而这些被邀作为陪衬而参与投标的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费用,则有中标企业支付,如果是利润较为丰厚的工程,参与陪标的企业还会从中标企业那里取得一定的利润。当然在另外一些场合,这些曾给他人作过陪衬的企业,又会找另外一些企业给自己做陪衬。陪标现象,当事人在合法外表的掩盖下,干违法勾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诈性,因而也就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2、借用资质证现象仍然存在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单位对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证都有明确的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时常出现一些投标企业借用他人资质证的现象。一是一些没有资质或资质等级达不到招标单位要求的施工企业,以挂靠名义或直接借用他人名义利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活动,而这些企业则以中标后给他人一定利益为代价。二是一些参与投标的企业在没有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或其现有的项目经理按有关规定暂不能负责新工程时,则借用他人有关资质证明,以他人名义作为项目经理。
3、签订阴阳合同现象较为普遍
中标企业与招标人按相关要求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开始履行各自的义务,既是工程招投标活动结束的标志,也是招投标活动的目的所在。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招标人与中标企业往往并不按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签订的合同去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而是出于种种原因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从而形成一真一假的阴阳合同,以规避法律,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一是招标人为自身利益而强迫中标企业签订诸如降价、垫资等不公平合同,而中标企业则出于多种考虑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同意按招标人要求签订合同。二是由双方相互串通,通过改变合同标的、变更设计、追加附属工程等,签订与招投标文件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损害公共利益为前提,双方从中牟利。
4、评标随意性较大
由若干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以下称评标人)组成评委,评委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资料的分析评定,最终确定某一投标人中标,这一过程是招投标活动的评标阶段,也是招投标活动的核心。某些评标人因与参与投标的企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导致他们在评标过程中因丧失公正立场,而产生评判的随意性。
上述现象的存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使公开、公平的商业规则受到侵害,而且也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破坏和践踏,严重地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容易产生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必须予以坚决纠正。许昌县检察院制定四项措施,有效规范监督工程招投标活动。
1、加大监管力度
有关单位监管不力是造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陪标、签订鸳鸯合同等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企业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时有发生,但因此而受到处罚者却寥寥无几,这从客观上助长了这种现象的泛滥和漫延。因此,要遏制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的产生,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监察、城建等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增强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肃查处发生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既要重视程序上的监督,又要注重实体监督,不但要参与工程招投标,更要加强诸如建设资金使用、工程合同执行情况等实体方面的监督,要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善于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对于发生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决不能心慈手软、姑息养奸,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遏制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现象。
2、加强信息交流,强化资质证书管理
信息不通、情况不明,是导致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借用资质证、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关键因素。由于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可以跨地区跨行业参与投标活动,且各企业的基本状况又不为外人所熟知,而目前各招标单位(或受委托从事招标代理的机构),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又不了解,这就给借用资质证或挂靠者以可乘之机。因此,要打击这种行为,就必须建立相应的资质证书及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库,将有关企业的资质情况,项目经理情况,及其近几年承揽工程情况,以及其项目经理负责的工程情况等及时输入资料库,以供招标人查询,从源头上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产生。除此之外,有关单位还应加强对资质证书的管理。对于因情况发生变化,不适宜继续持有相关证件的,应及时予以收回,对于私自出借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收回相关证件,并视情节轻重给以相应处罚。
3、加强对评标人员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参与评标人员的监督管理,使避免有关人员随意评判的关键所在。一是要增加评标人员人才库人员的数量,减少评标人参与评标的次数。二是对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借用外地评标人员进行评标,三是禁止那些曾在城建工程的企业中服务过的评标人,参与由该企业投标活动。四是加大对违规评标人员的惩戒力度,对于在评标过程中徇私舞弊的评标人员,给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对工程建设领域有关法律了解不够,是造成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现象的另一重要因素。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早已颁布实施,但有关人员对此却知之甚少,他们只了解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投标程序,对违规操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却了解不够。因此,要遏制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规避法律的行为,在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制意识的同时,对于从事工程建设领域有关工作的人员,要重点宣传与其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能够知法守法。